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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
  3.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定音樂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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