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