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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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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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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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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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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