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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 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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