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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2. 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
  3. 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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