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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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