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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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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六、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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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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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