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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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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識、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三、畫面呈現廠商提供之宣傳或廣告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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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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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