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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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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審查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工程技術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 二、提升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三、經營地區是否已全區通過查驗,使用七百五十百萬赫(MHz) 或以上頻寬。 四、服務暫未到達區佔經營區比例。 五、是否有光纖到府或其他高速傳輸建設計畫及期程。 六、是否有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或固定通信系統進行網路接取之計畫。 七、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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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工程技術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