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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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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畫。
  2. 2.前項審查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 二、經營規劃。 三、頻道與節目規劃: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三)公用頻道概況。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 四、廣告企劃。 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六、財務狀況及預測。 七、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八、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九、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十、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了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的具體內容和基準。其中包括訂戶服務、經營規劃、頻道與節目規劃、廣告企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財務狀況及預測、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以及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這些內容都需要在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 以上述資料為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4條提到的審查項目涉及營運計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等事項,這些內容的核查影響著營運者的持續經營資格,需要依法提供文件與說明以接受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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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