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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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審查訂戶服務,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及訂戶權益保障計畫。 二、與訂戶訂立契約之情形、契約內容,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符合情形及詳盡度。 三、訂戶申訴處理情形、公司內部稽核情形,以及申訴者個人資料處理情形。 四、處理申訴案件及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訴者之個人資料情形。 五、推動普及服務與偏遠地區提供視訊服務情形。 六、工程維修標準流程及稽核。 七、是否每月將節目月刊免費送達訂戶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每月節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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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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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酌名詞
- 第五十條第三項條文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送達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50 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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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