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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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 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 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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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6 條,針對經營規劃的審查項目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應針對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數位化趨勢的投資、社會服務及公益事項服務計畫、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評估。 舉例來說,參考資料中有提及經營計畫執行情形的評鑑程序,且具體列明了需要包括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這代表審查辦法第 6 條所規定的審查項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 第四條條文
- 審酌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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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