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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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 (二)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 (三)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行分析調查。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三、公用頻道概況: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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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清楚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四條條文
- 審酌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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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