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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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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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填具的資料若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會限期命其補正;如果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則該申請將不予受理。 這個條文的內容強調了申請者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的重要性。如果申請者未能在限期內補充或修正不足的資料,申請可能會遭到拒絕。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過程的嚴謹性和準確性,以維護整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管理和運作的正常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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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