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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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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下列審查項目檢具相關文件及說明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股權結構。 三、組織及員額編制。 四、訂戶服務。 五、經營規劃。 六、頻道與節目規劃。 七、廣告企劃。 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九、財務狀況及預測。 十、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十一、獎懲紀錄。 十二、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3. 3.第一項與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項目有關之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相關說明及圖表資料。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一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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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