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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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13條的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時,應審酌以下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比如系統經營者對影視節目或者影音內容的經營有正面的貢獻,並且提供更多多元化的節目內容。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舉例來說,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曾受到行政處分或處罰,審查時需確認其是否已經改正該項違規行為,並且符合法規的要求。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例如可能會影響系統經營者未來經營的其他相關事項,該項要求也需要被納入考量之中。 這些審查項目的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參考來源。
- 第四條條文
- 審酌名詞
- 懲處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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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