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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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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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