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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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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應在計算期間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這條法規強調了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在播送本國節目時的報告義務。 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與上述提到的範例相關,例如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之前,節目供應事業可能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節目,如果未適當向主管機關提報播送情形,則可能觸犯相關法規。因此,範例中的情況可以以這條法規提供的義務為基礎,來解釋相關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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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