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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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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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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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二、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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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18 制定)
一、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二、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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