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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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省 {市} 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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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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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為因應未來省(市)政府或有設立大陸工作單位之需要,為維持政策一慣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下級機關之業務具有督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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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18 制定)
為因應未來省(市)政府或有設立大陸工作單位之需要,為維持政策一慣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下級機關之業務具有督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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