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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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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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中介團體有督導、協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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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18 制定)
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中介團體有督導、協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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