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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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 企劃處。 二 文教處。 三 經濟處。 四 法政處。 五 港澳處。 六 聯絡處。 七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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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立法理由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企劃處、文教處、經濟處、法政處、港澳處、聯絡處、秘書處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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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18 制定)
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企劃處、文教處、經濟處、法政處、港澳處、聯絡處、秘書處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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