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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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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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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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51231 增訂)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肆應港澳政策需要,明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
- 核定名詞
(085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肆應港澳政策需要,明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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