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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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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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來看,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本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協調會報,並聘請有關部會的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但這些委員均不得領取任何薪酬。此外,各協調會報所需的工作人員應當從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調用。 參考資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0條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51號解釋述詞 (範例僅供參考,實際參考資料可能有所不同)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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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18 制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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