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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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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來看,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本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協調會報,並聘請有關部會的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但這些委員均不得領取任何薪酬。此外,各協調會報所需的工作人員應當從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調用。 參考資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0條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51號解釋述詞 (範例僅供參考,實際參考資料可能有所不同)

立法沿革 1

(0800118 制定)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調用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8 制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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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0 條規定:「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