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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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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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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