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12.1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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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如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大陸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大陸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跨部、會大陸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大陸工作之事項。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會議以每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並區分為秘密及普通部分: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或臨時議案)。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之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 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 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本會顧問、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處辦理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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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12.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