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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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會議紀錄應分為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此外,根據同法條第2項規定,若會議紀錄遺漏或錯誤,則可在下次會議時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舉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訂定之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要求應經許可始得於議場自行錄音、錄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無限制新聞採訪自由,實無法律或理論依據,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核屬歧異之法律上見解,尚難憑採。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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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