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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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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前項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下次會議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會議紀錄應分為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此外,根據同法條第2項規定,若會議紀錄遺漏或錯誤,則可在下次會議時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舉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訂定之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要求應經許可始得於議場自行錄音、錄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無限制新聞採訪自由,實無法律或理論依據,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核屬歧異之法律上見解,尚難憑採。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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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9 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