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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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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本會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三 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四 所收取之工作費用過高。 五 董事及職員之報酬過高。 六 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七 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議紀錄。 八 隱匿財產或妨礙本會檢查、稽。 九 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十 經費開支浮濫。 十一、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財團法人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視同違反前項第一款之設立許可條件。 第一項第四款收取費用標準,應由財團法人訂定標準報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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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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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遺囑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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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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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規定:「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本會撤銷其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