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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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主要以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設立許可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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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主要以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設立許可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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