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財團法人解散後應立即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需要依據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那麼賸餘財產將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範例來自於財團法人解散後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如果沒有相關的規定,根據上述法條,賸餘財產將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