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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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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大陸事務之財團法人,依本準則監督之,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基金及財產之數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定之,逾期不補正者,由本會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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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內容和範例。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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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5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大陸事務之財團法人,依本準則監督之,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