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及省 (市) 政府推動大陸工作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三) 關於大陸工作人才之培訓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輿情及民意調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 關於輔導國內外學術團體辦理大陸問題之研究及補助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大陸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出版事項。 (三) 關於各機關大陸工作組織健全方案之研議及推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整體大陸政策之專案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大陸工作資訊體系之規劃及統籌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品統一管理事項。 (三) 關於大陸問題人才檔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大陸問題研究資料目錄之編印事項。 (六) 關於與國外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料蒐集及出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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