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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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涉及到公務員在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時,回任年資的採計方式。根據我所閱讀的參考資料,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公務員在轉任時,所累積的服務年資應該要依照相關法規加以計算。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根據這個規定,公務員在回任職務時,將會根據其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的服務年資來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判決書 - 最新版本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至第十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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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