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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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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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2條,此法規針對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在回任公務員時的相關事項做出規定。根據第2條規定,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以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這表示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在回任公務員時,必須遵循本辦法所訂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這包括了轉任方式、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等事項的處理,都需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專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的工作後,決定回任公務員,則根據本辦法,他必須依照法規的規定進行轉任程序,包括年資採計和職等核敘等方面的處理。 這些法規的解釋及適用可參考法源資訊,例如《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及解釋,以及最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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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