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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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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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