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02
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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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