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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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