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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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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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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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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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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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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