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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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