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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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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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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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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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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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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