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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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2.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3.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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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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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2 制定)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立法理由一、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組成,爰訂定第一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爰訂定第二項。 三、依過去運作實務,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或經提報委員會議議決,或由委員會議審議協調,為應實務需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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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2 制定)
一、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組成,爰訂定第一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爰訂定第二項。 三、依過去運作實務,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或經提報委員會議議決,或由委員會議審議協調,為應實務需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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