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 一、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 二、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有其執行成本,應付非法引進或僱用港澳人民工作之人負擔費用。有數人應負擔時,應令其負擔連帶責任。 二、第一項費用,係因公法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應負擔費用之義務人未繳納時,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有其執行成本,應付非法引進或僱用港澳人民工作之人負擔費用。有數人應負擔時,應令其負擔連帶責任。 二、第一項費用,係因公法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應負擔費用之義務人未繳納時,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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