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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 一、使香港或澳門居民法進入臺灣地區者。 二、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
  2.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3.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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