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如偶因疏忽未依期限辦理延期致逾期居留,且其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依原條文規定,須強制出境後,再申請入境,徒增當事人及行政之成本,未符簡政原則,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如偶因疏忽未依期限辦理延期致逾期居留,且其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依原條文規定,須強制出境後,再申請入境,徒增當事人及行政之成本,未符簡政原則,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