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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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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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
- 核名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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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