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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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