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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2.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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