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 前項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駐港澳機構聘僱人員符合一定之聘僱時間要件者,應比照臺灣地區一般人民之待遇,以使其為我服務而無後顧之憂,爰予明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駐港澳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之訂定程序。
一、駐港澳機構聘僱人員符合一定之聘僱時間要件者,應比照臺灣地區一般人民之待遇,以使其為我服務而無後顧之憂,爰予明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駐港澳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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