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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2.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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