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條,其中第1項明確定義了本條例中所指的香港範圍,包括原由英國治理的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而第2項則針對澳門做了類似的定義,指的是原由葡萄牙治理的澳門半島、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香港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乃一獨立之關稅領域,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第3項復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輸往香港或澳門之物品,以出口論,分別依輸入物品、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立法理由一、定義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以界定本條例所欲處理之事務範圍。又本條定義係採原由英國及葡萄牙治理之地區為本條例之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以避免在其等結束治理後,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域如發生變化,而將部分大陸地區納入,所生之困擾。 二、再者,本條界定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之方式旨在避免以法律承認中共接收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而僅顯示事實上有處理英國及葡萄牙結束治理而生之相關往來問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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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以界定本條例所欲處理之事務範圍。又本條定義係採原由英國及葡萄牙治理之地區為本條例之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以避免在其等結束治理後,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域如發生變化,而將部分大陸地區納入,所生之困擾。 二、再者,本條界定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之方式旨在避免以法律承認中共接收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而僅顯示事實上有處理英國及葡萄牙結束治理而生之相關往來問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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