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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外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得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2. 前項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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