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外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可以根據交換航權及國際公約,在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間進行飛航。另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這些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的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可以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參考資料: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7條。根據最新版本的法規。
在外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得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前項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在國外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可以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飛航臺灣地區與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條及第六條)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如國家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爰明定本條,以為依據。
在國外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可以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飛航臺灣地區與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條及第六條)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如國家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爰明定本條,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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