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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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金融保險業對港澳地區投資,除商業風險外,尚有政治風險,且此等業者,除一般股東之外,常涉有數量眾多之客戶(包括存戶及保險客戶等),且其對臺灣地區之整體金融及經濟,亦較有重大之影響,若對此行業加以適當之管制,則對金融保險業客戶較有保障,亦較能控制風險發生對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爰明定許可之要求。
金融保險業對港澳地區投資,除商業風險外,尚有政治風險,且此等業者,除一般股東之外,常涉有數量眾多之客戶(包括存戶及保險客戶等),且其對臺灣地區之整體金融及經濟,亦較有重大之影響,若對此行業加以適當之管制,則對金融保險業客戶較有保障,亦較能控制風險發生對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爰明定許可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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