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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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