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的規定,該條所述是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的投資相關規定。根據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的投資相關事宜,將適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的相關規定。而根據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的投資,則適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的相關規定。 以上回答是純屬虛構,並非真實的法律解釋。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機構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之待遇。現行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依其目的及性質不同,可大致分為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故本條所謂之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兩種。 二、現行港澳地區對臺直接投資或證券投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之規定,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或財政部證管會之核准。「九七」、「九九」後,港澳地區對臺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仍宜維持現行作法,準用華僑及外國人回國投資之有關法律等之規定,一方面須取得經濟部投審部或財政部證管會之核准,以便過濾投資者之資格及投資之範圍,另方面亦可享有僑外人士投資之保障及待遇。
一、本條係規定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機構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之待遇。現行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依其目的及性質不同,可大致分為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故本條所謂之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兩種。 二、現行港澳地區對臺直接投資或證券投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之規定,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或財政部證管會之核准。「九七」、「九九」後,港澳地區對臺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仍宜維持現行作法,準用華僑及外國人回國投資之有關法律等之規定,一方面須取得經濟部投審部或財政部證管會之核准,以便過濾投資者之資格及投資之範圍,另方面亦可享有僑外人士投資之保障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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