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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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四條的規定,國際商港的指定及商港區域的劃定需要經過一連串的程序,包括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以及會商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後核定。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港的指定和劃定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且經過相關權責機關的審核和討論。這樣的程序設計是為了確保商港的運作及區域劃分的公平和合理性。 範例:對於台中港商港區域的劃定,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經濟建設委員會進行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個例子展示了商港法第四條第一項所提及的指定及劃定程序的具體應用。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90415 制定)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公告之;區域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各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區域之劃定,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後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商港之公布程序及商港區域之勘劃及核定程序。
(0751118 修正)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各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管轄地區之劃定程序。
(0911213 修正)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二項。
(1001206 全文修正)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已無輔助港之設,爰刪除第一項有關輔助港之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刪除「與管轄地區」等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規定商港之公布程序及商港區域之勘劃及核定程序。
增訂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管轄地區之劃定程序。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二項。
一、目前已無輔助港之設,爰刪除第一項有關輔助港之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刪除「與管轄地區」等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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