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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4 條

  1. 1.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2.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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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四條的規定,國際商港的指定及商港區域的劃定需要經過一連串的程序,包括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以及會商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後核定。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港的指定和劃定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且經過相關權責機關的審核和討論。這樣的程序設計是為了確保商港的運作及區域劃分的公平和合理性。 範例:對於台中港商港區域的劃定,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經濟建設委員會進行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個例子展示了商港法第四條第一項所提及的指定及劃定程序的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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