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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之條件下,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但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立法理由一、本條設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二條件在「九七」、「九九」後允許港澳幣券來臺並準用管理外匯條例加以管理,以確保港澳幣券在臺灣地區相關交易之安全性。另本條並不以發行者之身分作限制,故縱「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亦加入發行港幣之行列,亦應一同適用本條所規定之要件。 二、如情勢發生變更,自應保留管制機會,以防止臺灣地區人民持有港澳幣券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規定限制及禁止之條件。在此條件下,可不將港澳幣券準用外匯之規定,而予以特別之處理。
一、本條設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二條件在「九七」、「九九」後允許港澳幣券來臺並準用管理外匯條例加以管理,以確保港澳幣券在臺灣地區相關交易之安全性。另本條並不以發行者之身分作限制,故縱「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亦加入發行港幣之行列,亦應一同適用本條所規定之要件。 二、如情勢發生變更,自應保留管制機會,以防止臺灣地區人民持有港澳幣券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規定限制及禁止之條件。在此條件下,可不將港澳幣券準用外匯之規定,而予以特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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