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本條規定了當香港或澳門的資金進出臺灣地區時,為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的必要,得訂定管理、限制或禁止的辦法。這些辦法需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在此條規定下,中央銀行及其他有關機關有權制定與管理香港或澳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相關的限制措施。參考資料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最新版出版日期為最佳。
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由於外來資金之進出,常易對金融市場及外匯市場造成影響,故本條授權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視情況之需要管制港澳資金之流入及流出,以維持金融市場及外匯市場之穩定。
由於外來資金之進出,常易對金融市場及外匯市場造成影響,故本條授權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視情況之需要管制港澳資金之流入及流出,以維持金融市場及外匯市場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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